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活动


.    发表日期:2007年4月26日    字号选择〖    〗


    2007年4月21日星期六上午由教育处牵头、校学生会与团委负责组织,由实习老师带领团委、学生会干部和初二优秀学生代表,一同圆满完成了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活动,他们向过往行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、发放宣传单并制止违反交通安全的不良行为,为长沙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献出一份绵薄之力。这次活动得到了学校领导充分肯定,深受家长欢迎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。

    下面是在此次活动中发放的宣传资料:

    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,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。 第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,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;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;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、人行横道的路口,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,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。 第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、倚坐道路隔离设施,不得扒车、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。 第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、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,应当由其监护人、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、保护职责的人带领。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,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,车辆应当避让盲人。 第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,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,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。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,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,迅速通过。 第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,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,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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